清债案例

温州催收公司有哪几家上街讨债“卖”给“小三”的房产为什么无效?

发布日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根本案情】
        2009年12月12日, 周老板厂里的女秘书小赵对周说,她已有二个月没来“例假”了,上班时有时还有胸闷头晕现象,去医院检查时医生明白告知是怀孕了。当晚小赵又周老板停止了幽 会,期间小赵拟定了一份增与协议让周签字,协议内容为将市区都市的一套住房“卖”给赵。次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半年之后,小赵提出与周分手,周某似乎觉得太亏了,一百多万元的房产不能就这么廉价了小赵,经咨询律师后以其妻子的名义提起了诉讼,恳求判决确认其双方“买卖房产协议”无效。
(审理中,小赵辨称):1.周某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其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卖给”赵是其真实意义表示,其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则;2.买卖房产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3.局部价款是以周应支付的“生活供养费”抵扣也是支付了对价。
【争议焦点】
   1.双方签署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有效?
   2.法律能否应该支持“生活供养费”或“租费”?
【律师代理思绪】
   律师的代理思绪是律师客观才能与案情以及法律逻辑三者之间的思想轨迹,是一次交级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
   1.法 律规则,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害社会公共利益,搅乱社会经济次第。还规则,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 行为从开端行为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周老板与秘书小赵之间的“买卖房产协议”实践是无偿赠与。只不过是以合法的方式,到达支付:费”而已。而 “费”或“供养费”均是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内容之一。
2.周老板是有妇之夫,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富,将该房产双方停止处分,有损夫妻关系另一方的财富权,也是一种侵权的无效行为。
3.双方虽然签定了一份:买卖房产协议”且该房产曾经过户,但小赵并未还支付对价,仅以应该支付的所谓“补偿费”“供养费”赔偿款,自身不合法。
4.小赵在签署“买卖房产协议”时,还以多种借口和理由对周老板停止要挟以至是要挟,该协议是胁迫的产物。
著名律师经过上述的综合剖析并构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随后提出了认定“买卖房产协议”无效的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讯决结果:认定该“买卖房产协议”余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迹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蔼良习俗,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