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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讨债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

发布日间:2019-06-01   浏览次数:

【案例】2004年8月,信誉社与个体户商某签署借款合同,信誉社五万元给商某,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商某未还本付息。2005年9月,信誉社将 商某到,诉求其归还五万元本金及利息。 商某辩称,本人已将在信誉社的债务转让给已的妻子张某,并书面通知了信誉社。信誉社接信后没有回绝,应视为默许。因而,信誉社应向张某讨要这五万 元及利息。最终认定,商某虽将信誉社的债务转让给已的妻子张某的信,通知了信誉社,但由于信誉社没有作出承诺的通知,即双方没有签署成债务转 让合同,因而,判决商某归还五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认定事实】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能够将本人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时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依然能够向债务人主张权益。《合同法》第 22条规则:“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的通知固然抵达债权人手中,但债权人未作出承诺的通知,即未同意债权转让。故本案的债 务转让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