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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讨债收费标准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发布日间:2023-05-15   浏览次数: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能够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置办房屋等财富担负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消费或者投资运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言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为一方个人财富,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承受遗言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当,他方无清偿义务。
 
(5)夫妻双方依法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商定由一方担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商定有一方担负的能够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商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立效能,除非债权人事前晓得或者事后追认该商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施行违法立功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应推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艺或特地效劳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议其标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效劳作为举债的对象。如演员的扮演合同、服装加工制造合同、技术效劳合同、个人演讲效劳合同、拜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效劳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2、一方所举之债不请求按权益义务分歧准绳停止兑价或兑价显现公平常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以夫或妻个人名义施行的无偿捐赠、无偿或显现公平出借款物、无偿为别人保管或显现公平提供保管产生的付出财富、资金、精神、时间等却没有报答或不等值报答的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看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现公平。同时,其举债的目的也不能表现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征。
 
3、夫或妻一方因损害别人人身财富权益所产生的债务。
 
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商定由侵权人个人实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遗言或奉养遣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即便继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实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停止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5、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无偿为别人保证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有人以为固然无偿保证不获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权益等经济利益以外的益处而提供无偿保证,等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自己以为,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义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非直接物质利益的个人负债行为较妥。
 
6、夫或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犯社会公德而依法承当或自愿承当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持续、变卦、更新而构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如参与欠赌资而所设定的债务、因*娼被罚款设定的债务等。固然有的违法目的是为了谋财,但其违法立功行为并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思想企图,其非法谋财的动机事前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该赔偿或支付义务无论设定成何种方式的债务,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的范围也是比拟普遍的,总结一下普通没有树立婚姻关系的债务,多数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婚姻关系期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常常也是依照个人债务看待处置。但假如有证据证明却是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状况,如需求支付孩子抚育费、老人奉养费等等,那么就不能认定夫妻个人债务。